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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撕票是双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绑架罪的刑责涵盖了自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是被剥夺全部财产。而针对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分子,则可判处为期五年至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缴纳罚金的责任。若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且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罪犯将面临的是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惩罚,并且要被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里提到的“绑架撕票”行为,很有可能涉及到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者这样的更为恶劣的情况。依照现行法律,实施此类行径的罪犯将会按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为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要被实行没收财产的惩戒。换句话说,这种“绑架+杀害人质”的双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构成了两个不同的刑事罪名——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如果“绑架撕票”确实是指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这种情形无疑是在实施绑架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触发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从严处理。然而,如果这个词语还有其他含义或者情境,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剖析。总而言之,对于“绑架撕票”是否应作为双罪并罚的情况来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法规来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确实是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坚决予以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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