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其主要含义在于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对于权利受损害方而言,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
若在有效期间结束之时,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能会采取诉讼时效抗辩这一重要手段。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规定,此类诉讼实效通常从权益受害者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损害以及义务责任人何时产生开始算起。
然而,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遵从专门法规之规定。
除此之外,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者,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司法保护;
但如遇特别情形,人民法院可基于权益受害者的请求,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