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绑架罪所涉及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为杀害被绑架者的恶劣行径;其二则是蓄意伤害被绑架者,致使其遭受严重伤害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犯罪行为将使得绑架罪的刑事责任相应加重,可能面临着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