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晚延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或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结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若人民法院因变更管辖而接手案件,其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刑事拘留后的宣判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是否涉及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是否发生管辖权变更以及是否进行过补充侦查等等。在缺乏上述具体信息的前提下,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宣判时间。若案件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