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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数额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犯罪犯罪情节轻重与涉案金额有着密切关联。在具体案件中,贪污数额的估算通常涵盖了实际被滥用或非法获取的公款总规模以及公物持有者所接受的贿赂款项等范畴。针对复杂案件中的多次滥用行为,需以累加后的累计贪污数额加以分析判断。若案件在开启司法程序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并且表现出真正悔过之心,同时积极采取行动归还公款,以尽可能消解或降低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此类情况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此类严厉的刑事惩罚。然而,若贪污数额极其庞大,且给国家及人民所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那么此类罪犯可能会被裁定处以无期徒刑乃至最严酷的死刑,同时依法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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