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判定受贿罪的成案与否,并非仅取决于是否具备行贿一方的证词和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别的渠道如账户往来明细、相关人员陈述以及财务凭证等环节证实其确实接受过贿赂,即便无法获取到行贿者的确切证词,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定夺为犯罪的。在现实事件中,倘若能找到确凿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口述或者其它形式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纪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行贿者的证词等),即使不存在直接的行贿证据,也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因此,即使缺乏行贿一方的证词和证据,仍然有机会判定受贿罪成立。但是,若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仅凭此一项,恐难足以作为判定的唯一依据。在实际的司法领域,对于这类事件,法院会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以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