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绑架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获取人身控制权为主要目的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此项法规并未明确将“动物”排除在“他人”范畴之外,因此,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绑架狗只以获取财务为目的的行为,原则上应被视为符合绑架罪的定义。然而,在实际事件中,是否构成绑架罪仍需考虑诸多具体情况,例如狗只的市场价值、绑架者的真实意图、实施绑架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等等。若狗只的市场价值微乎其微,且绑架行为并未对受害者或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那么此类事件或许无法被认定为绑架罪,而更有可能被归类于其他相关犯罪,如盗窃、故意损毁财物等。总而言之,尽管绑架狗只以获取财务为目的的行为从原则上来讲符合绑架罪的定义,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依旧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情形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