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要判定借款诈骗罪确实成立与否,需满足涉及诈骗公共以及私人财产这一特定客观行为,同时,被害人所受损失金额必须达到较大、重大甚至特别严重这几档量刑标准。关于持有信用卡逾期欠款三千元是否会定性为借款诈骗罪,这需要我们详细斟酌并分别予以讨论。假如当事人明知自身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却故意以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从银行处诈骗得来信用卡额度三千元,并且这个数字已达到了借款诈骗罪的立案门槛(据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实施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公私财产生值超过三千元即可构成借款诈骗罪),那么我们便可以认为他已经触犯了借款诈骗罪。然而,如果该名持卡人逾期未还的原因是因为经济状况不佳或者其他合理的理由,并无任何欺诈行为,那这种情况有可能并不算作借款诈骗罪。所以,借款诈骗罪的最终定性应参照具体案件情节,其中包括逾期未还的缘由,是否存在欺诈操作,以及还款金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仅仅凭借欠款信用卡三千元这样一个孤立的信息,我们尚不能轻易地作出是否构成借款诈骗罪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