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需同时具备特定情形以及相应的
诈骗金额额度阈值。然而,令我们遗憾的是,上述法条并未详尽规定
信用卡逾期应达多长时间方可构成此
犯罪的具体期限界定。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诈骗罪的构成要求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在客观方面则须切实实施了编造
虚假事实或隐瞒实际情况的行为,从而致使对方形成误解并对财产作出不适当处置,最终导致行为人得以获取相关财物。信用卡逾期本身,并不足以单独构成诈骗罪,除非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诸如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诈骗手法。因此可以理解为,单纯的信用卡逾期行为本身,并非当然地构成诈骗罪,唯有当
逾期行为附随有
诈骗手段,且满足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素之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诈骗罪。若仅因为逾期未偿还欠款,而无其他任何诈骗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综合以上论述,关于信用卡逾期究竟何时方能构成诈骗罪,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逾期行为中确实存在诈骗行为,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反之,若无此类行为,则一般情况下难以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