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明文指控为:意图获取财务而绑架他人,抑或是将他人挟为人质的违法行为。此项条文中并未详细注明犯罪行为是否涵盖到以自我为对象的绑架情事。然而,在刑法学原理中,犯罪行为通常需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倘若有某位人士将自身列为目标进行绑架,那么他的行为便无法产生社会危害性,这与犯罪行为的基本特性相悖,故而不能被视为构成绑架罪。综合以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自我为目标实施的绑架行为并不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