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公诉方、被告或辩护律师发现证人证词存在质疑,并且此证词对于审判结果产生了关键性影响的话,即使立法机构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这类关键证人也应依照法院之指令出庭为其证词提供佐证。同理,倘若涉及鉴定报告的争议问题,在此方面出现争议的司法人员或者鉴定人在法律上亦被赋予出庭揭示事实真相的义务。因此,当在涉及盗窃罪等重要犯罪的案件中,相关证人为证明事实予以明晰表示,而其证词又对于审判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时,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提供证据。由此可见,针对此类盗窃罪的案件,庭审环节通常都需严格执行,并在此期间对各类相关证据展开严谨审查与公正辩论,最后由司法机构根据审理全案实际需要,做出恰如其分的合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