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期间的计算并不包含开始的那一天和那一整天时间,同样也不涵盖路程中所耗费的时间。若期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正好处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内,那么我们将从假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算作周期的完结日期;然而对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和罪犯而言,他们的任期时限直至完成之日,不能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而有所延长。在该法条中,并未具体揭示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包含最后的31个自然日。基于通常的时期计算惯例,若刑事拘留时长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那么最后的31号自然日应当纳入到期间范围内。倘若期间的最后那个自然日恰好是31号,即便此日处于节假日之列,亦不会对期间的计算产生任何影响,这是由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被拘禁人员的任期时限应至完成之日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存在而予以延长。因而,除了其他特定规定或者特殊情境之外,刑事拘留的累计期限理应包含最后那个31号的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