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刑事范畴内各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一律遵循公安机关主导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复杂并且普遍存在的经济类犯罪 — 即我们所说的合同诈骗罪这一类型案件中,其相应的调查与侦缉职责主要由公安机构内部专门设立的经侦部门承担。换言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侦查工作,理应归属于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