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如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进程中发现有不适合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情况,或是判决已然具备法律效力时,则应当依照案件特性的差异,做出撤案处理,或不予起诉,亦或是暂停审理,甚至宣判无罪。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若刑事拘留三日后得以释放,这或许是由于侦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抑或是已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理应得到释放,并将收到释放证明。若是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参与了此案件,他们同样会收到释放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