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若出现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将主要围绕犯罪行为人展开,内容涵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行为。若此类行为系由持卡人亲自实施,则刑事责任理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然而,关于是否会牵涉到配偶,则需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假如配偶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清二楚并且参与其中,又或是在此之后给予协助,那么根据法律中共同犯罪的相关原则,配偶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如果配偶对整个事件毫不知情,亦未曾参与任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从理论上来讲配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如此,若因持卡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导致配偶资产受损或声誉受损,配偶可按照其他法律条款(比如民事侵权责任)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这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与刑事责任有着本质区别。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人,至于是否会波及配偶,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配偶参与了犯罪活动或提供了协助,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反之,若配偶对此事全然不知情且未曾参与,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他们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