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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需要证人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并不须要严格遵循特定的证人指控流程。此项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任何人在行驶机动车于道路之上时,无论是无事生非纵车竞逐,还是酗酒后驾车,抑或是超载超速,甚至是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况之一者,均可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判处拘役罚金。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于此类行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亦应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并非完全依赖于特定证人的证词,而是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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