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在收到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等羁押性较轻但仍需依法保障其必要权利之措施之人,其申请理应能在这规定时间内获得政策上的回应。若不能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表示同意者,有义务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受到拒绝原因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