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人所犯之强奸罪的追诉时限,是以其应受法律制裁最重法定刑罚的长短为基准而定的。若强奸罪名涉及到的法定最高刑期在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则此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便设定为五年;如若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之内,涉及该罪行的追诉时效便设定为十年;然而,倘若最高刑期在十年及之上的范围内,那么此等强奸行为的追诉时效将被设定为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者,其对应的追诉时效便是二十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超出了上述所述的追诉时效界限,那么就意味着国家不能再对此类犯罪进行追诉追究。因此,要计算出具体的追诉时效究竟为何,必须按照行为人所触犯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