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在此前提下,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应该能够在最迟自收到该项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天,便能获得相应的解答和回应。然而,若司法机构对此类申请采取不批准态度,则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充分告知并详细解释其作此决断的具体原因与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