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任何触犯法律者所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所有资金都必须予以收回或是命令退回原主。这个规定表明,退赃程序应在犯罪行为被确认为罪犯之后进行,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倘若被告方有主动退赃的意愿,那么这个程序也应该在执行阶段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对于盗窃罪的退赃阶段来说,它应该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具体的时间则要视乎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