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鉴于他们的职务之便,对本单位的资金予以擅自挪用,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若涉及金额较大且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则会被判定为犯下了挪用资金罪。对于本案而言,倘若公司的挪用资金行为满足了上述所述的所有条件,即挪用资金的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曾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该公司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了挪用资金罪。至于具体的定罪与量刑,则需结合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用途、持续时间以及是否有退还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如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将挪用的资金全数退还,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