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具体规范,这些规范涵盖了在接受传唤和问询时必须及时主动到达指定地点等方面内容。假若身处取保候审状态的当事人在法院正式开庭之日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出席法庭,则执法机构有权视实际情况而定,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和悔悟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甚至可选择监视居所或是将其逮捕的方式。如遇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进行逮捕措施的情形,可对违法者实施先期拘留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