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处于拘留状态下的人员,应于拘留期限截止时限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展询问程序。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有义务对处于拘留状态中的人员进行审讯,以此来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公安机关须立即解除对其的拘留,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据此,依据该法律条款,刑事拘留期间的二十四小时被视为观察期,在此时间段内,公安机关需进行审讯及审查工作,以便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拘留或释放被拘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