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查封、扣押的各类财物及相关文件资料,我们必须要妥善地进行保管或密封保存,不能非法地加以使用、调换或是故意损毁。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拘留阶段,已经扣押的财物以及文件都应在侦查行为全部结束之后,根据整体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有选择性地将其归还原有的相关权利人。举例来说,倘若某个案件被撤销,或犯罪嫌疑人体获得无罪释放,那么原先扣押的财物与文件便理所当然地要立即归还给原主。然而,若仍有部分案件进入到了审判阶段,那么财物和文件的具体返还期限则可能需视法院的判决理由及实际执行状况而定。所以说,关于返还时间的确切安排,则需要考虑到案件的详细情况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此来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