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接获变更强制措施之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尽速作出裁决。据此,对于取保候审之请求,应于申请递交之日起计算,最迟在三个工作日期限内获得回复。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之申请未予同意,相关机构将向申请人解释并阐明拒绝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