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范,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物理上的强制手段。然而在第六十七条中,尽管详细列举了那些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却并没有明确阐释取保候审是否必定在批准逮捕这一阶段实施。因此,取保候审既有可能独立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应用于案件处理之中,也有可能作为批准逮捕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中一环,此决定主要依据案情的具体脉络以及司法机关的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