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若致民警受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人身之违法事实,或将面临五日起计,最高不超过十日不等的羁押惩罚,同时需承担二百元人民币以上,至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而此类情势轻微者,则有可能仅遭受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况更为恶劣,例如涉及到结伙殴打、伤害残疾人士、孕妇等特定群体,或是屡次实施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可能面临十日起计,最高不超过十五日不等的羁押惩罚,以及五百元人民币以上,至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将会得到加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致民警受伤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事实,那么可能会遭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总而言之,对致民警受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因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在五日至十五日之间浮动,具体的拘留天数将取决于案件的详细情节和司法机构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