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之后,审理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至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该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同时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存在着某些特定的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当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管辖权时,其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会相应地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至于取保候审开庭后宣判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状况以及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延期因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