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对已被羁押的人员予以释放或者调整相关拘禁措施时,有义务通告在先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知晓。这就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疑人抑或是被告人处于被捕状态下,公安机关若认为针对特定个人的羁押措施并不适当,打算将其释放或者调整时,务必要适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虽然未明确规定警方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相关告知才能启动取保候审程序,但却鲜明地强调了告知行动的紧迫性。于是,当公安机关做出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决定之际,理应对检察院及时通告,以便使检察院能够及时把握情况进而作出恰当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