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指的是那些在国家机关里面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士,以及那些分布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的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再加上那些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此外还有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从业人员。然而,一般的情况下,村主任并不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范畴之内。他们往往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人物,负责处理和管理各项村务事宜,通常并未直接参与到国家公务活动之中。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主任通常无法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然而,若村主任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村集体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公务职责,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而具备了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资格。总而言之,村主任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若不属于,则他们通常不会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反之,若属于,则他们便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