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涉嫌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若满足下列四个条件者,即可向司法机关申请缓刑:首先,其犯罪情节应相对轻微;其次,应有明显的认罪悔过态度;再次,法院认为其再度触犯法律的风险较低;最后,宣告缓刑并执行后,不应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同时,如犯罪主体贪污数额虽大,但尚未到达“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以期避免或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对于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而言,通过上述途径积极争取缓刑并非不可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时,即便犯罪主体具备上述行为,仍有可能无法获得缓刑,而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