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争议事务,当事人有四个不同的途径可以供其自由选择:和解、协商、仲裁以及司法诉讼。
首先,双方都应秉着平等互惠、公正公允且兼顾各自利益的原则,积极地寻求非诉性(如和解和协商)的解决办法;然而,如果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共同聘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来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倘若在前述步骤中仍未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就需要依据争议事项的具体性质,将相关案件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最后,如果经过了以上所有的程序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