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验收过程中,若出现面积差异问题,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先,若面积差异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含此数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进行结算;
其次,若面积差异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但是如果买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此时若房屋实际大小大于合同所规定的面积,那么关于面积差异不高于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应由买方按照之前双方书面协议的价格补足;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面积差异部分,卖方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并将相应部分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所规定的面积,那么关于面积差异不高于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以及相应的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面积差异部分,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