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建筑物质量产生问题,责任主体应为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总分包架构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有义务对整体建设项目品质进行全面保障。如果总承包商遵循法定义务将部分建设工程合法转包给其他相关机构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需要共同对所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起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