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阶段:在
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但是尚未签署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若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定金,但未明确说明所付金额的性质,亦无其他任何具体约定,此时,购房者均有权向卖方及其
代理人直接索回所付款项。若卖方出售的项目具备《预销售许可证》或
产权证书,购房者与卖方之间存在相关约定,并且确定所付金额为定金,然而,若买卖双方对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达成共识,导致最终未能签署该合同,则买方所
付定金将会被没收,卖方无需返还。
2、已进行预售登记阶段:在买卖双方已经前往房地产主管机关进行了预售登记,但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终止交易,首先需要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寻求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
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签署正式的
退房协议。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
违反合同规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主张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自通知送达至对方之日起,合同即告解除。若对方对此持有异议,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解除
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退房协议,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同时,双方还须共同前往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3、入住阶段:在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缴纳了政府部门应收的
税费,但
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要求
退房的通常是购房者,而大部分原因是由于
卖方违约。在此阶段,除了遵循上述第二阶段的要求之外,还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诸多问题。若卖方违约,装修损失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具体的装修损失金额。购房者还应与物业公司签署解除
物业管理合同的协议,卖方代收的税费也应予以退还。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购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
4、
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不得要求退房。若卖方已为购房者办理完毕房产证,但卖方为购房者提供了垫资服务,且合同中有约定如购房者拒绝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购房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此种情形下,双方需共同前往房地产发证机关
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