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规对房屋面积差额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出卖方交房时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参照该约定执行;如合同未对此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将按如下原则予以处理:
(1)面积误差比率绝对值若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率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法院会给予支持。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率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率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率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需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