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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可否诉前保全

若满足以下各项要求,即可启动诉前保全程序:
首先,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需具备给付性质,也就是说,申请人拟在后续提起的诉讼中,其诉求有财产给付的实质内容。
其次,紧迫性是选择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因素之一,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再次,诉前财产保全需由有利害关系者申请。所谓有利害关系者,即是指与被申请人存在争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被申请人侵害的人士。
最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其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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