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审判的开庭次数并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定,尽管如此,一般而言,除非特定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绝大多数案件仅需进行一至三次开庭便可顺利完成审判工作。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在自受理立案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予以审结。若因特定情形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值得指出的是,开庭审理的时长或天数往往会受到具体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次数的规定并无明文规定,只要案件审理所需,法院有权决定开庭次数。然而,法律仅对审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由于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均有所差异,因此,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仅需进行一次开庭即可结案。关于开庭次数的审理,我们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