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商品房销售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对买受人退房事宜做出明确规定。例如,若买受人逾期三个月未能支付款项,则视为违约行为,那么接下来是否可能出现超过六个月仍未付清款项的情形呢?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自行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是选择解除并退出购买交易过程。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条款,建议您再次仔细研读一遍商品房销售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处理此类情况的具体步骤:
首先,购房人应以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的方式或者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开发商,向其表达退房意愿;
其次,在提出退房申请之后的十五天内,购房人需督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所有手续的办理;再次,业主要促使开发商将所购房屋的全额购房款项汇还给自己;接下来,购房人还要办理停缴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欠款的相关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当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时,由于开发商已经退还了全部购房款项,因此,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也就自动结束了。除此之外,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往往会要求购买人对所购房产进行相应的保险加固,保险费用由贷款银行承担。因此,在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到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本金和利息后,购房人还需要在办理完其他相关手续后,另行处理与其投保对象的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包括解约及退还保险费等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