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所有权的理念进行诠释,财产若已注册于子女之名下,则其所有权限权确属于该子女,而并非涉及离婚事宜的父母双方。
当离婚夫妇成为无产权持有权之人时,仅能对缔结婚姻关系期间所积累之共同财产进行权益分配。
以监护人权的支理论证来看待问题,身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的父母,他们对财产的处置行动唯有确保其对于未成年人有利才可实施。
而涉及到剥夺孩子名下财产的离婚决议,显然有悖于保护孩子合法利益的原则,因此,此种情况同样不应予以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