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诉讼中,当债权人提起索赔请求时,法院应当将此类侵权债务明确判定为责任人的个人债务。
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可以由直接的侵权责任人用其个人资产或者夫妻共有的财产中的属于个人的那一份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绝对不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