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逼婚压力被迫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须在一年之内提出。
若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当事人也可依法享有撤销权,申请撤销期限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算起,同样为期一年。
一旦婚姻得到撤销确认,其自始至终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婚姻中的双方均不再具备夫妻身份所对应的合法权益及责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