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产生的各项债务并不必然要求在婚后得到共同分担。
具体而言,如若婚前某位配偶所负债务不曾用于两者婚后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此等债项应当明确归属为该配偶的个人债务,应由其独立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是婚前存在的债务在婚后被用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之需要,此时则转变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有财产为此进行偿还。
即便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抵销,也需双方经友好商议解决办法;
若协商无果,则将有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