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属由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其中一方以全部出资之方式购买并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则此等房产应被认定为婚前个人所有物件,在离婚诉讼中无需列为财产分割的标的。
反之,若系双方在婚礼前共同出资购买,其注册登记在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名下,而此房产在婚姻延续的过程中被用以共同生活与居所之用,便可被视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求中须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