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能否超越特定时间限制,需依据所指的“30天”究竟对应于何种阶段进行判定。
若其所指代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收取离婚登记申请后起算的30日之内,那么的确有可能出现超越的情况;
反之,若是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约定之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则此30日内任何一时刻均不得逾越。
在此期间,如双方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应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