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功能在于阻止涉嫌犯罪人员逃逸以及损毁关键证据以妨碍调查工作的进行。而行政拘留则属于行政法律领域内的一类惩罚方式,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且情节轻微的个人。这两种惩戒措施在性质、应用范围以及执行流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