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自犯罪嫌疑人初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权利便是会见权。即便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可能无法立即与其委托人取得联系,但是通常情形下,一旦取得委托授权,他们便可迅速进行会面安排,只不过这个时间点的确切确定,可能会因侦查机关繁忙的工作排期以及案件的复杂性而发生变化。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往往能够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的较短时间内与之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