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收到的赠与所得之财产时,除非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并明确规定赠与财物仅归一方所有,否则,这些财物便应被视为属于两性共同所有。
以房屋为例,如果这种赠与行为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发生的,那么这个房屋理应被视作是双方的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合法地单独占有和拥有其百分之百的产权比例。
针对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资产,双方有权自由也平等地商议如何分割,若是在议定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裁决。
关于裁决的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若双方都坚持要求获得这间房屋的所有权益并且愿意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所有权归属的话,那么法院应该尊重并支持他们的意愿;
其次,假如有一方提出要持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必须让评估机构以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估值估算,
最后权利方需向对方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法院有权对此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获得的售款将按照各自主张的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