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其归属问题的情景中,若股票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获取之财产,除非存在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此类股份并不归于夫妻双方共有;
至于婚后所获取之股票,除非同样存在明确的协议规定,否则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换言之,股票是否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相关股权的取得时间与形式,以及是否存在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进行明确约定的协议。
无论是在婚前得到股票还是婚后获得股票,在决定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都需要考虑相关股权在婚姻形成之时是否曾经经过婚内财产的特殊约定等等因素。
然而当面临离婚且需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时,具体的财产割让事宜理应由双方自行进行商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进一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