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
在夫妻离异之境地,未能成功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家长,理应担负起部分或全额生活费用。
关于这一负担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问题,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便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需要明确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消除殆尽。
即便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继续由父亲或是母亲直接监护抚养,他们依然是其双方的亲生骨肉。
换句话说,即使在离婚情况下,作为父母的双方依旧享有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教育方面的法定权益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